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38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4 月 18 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正案和《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全文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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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非 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非独立董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的相关人员应独立董事要求,应当列 员应独立董事要求,应当列席专门会议,席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 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权。
…… ……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意。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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