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二〇二五年四月北京市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七章: 审计委员会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九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 公司债券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二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十三章:解散、清算和破产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五章:劳动工资管理
第十六章:工会组织
第十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八章:公告和通知
第十九章:附则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维护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2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1.3 公司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46901B】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管辖和保护。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向发起人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牛栏山酒
厂分别发行 21000 万股、976.5 万股和 976.5 万股。公司股票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4 公司中文名称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Beijing YanJing
Brewery CO.,LTD.公司的法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 9 号。邮政编码:101300。
1.5 公司系以原国有企业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重组,且经北京市
人民政府批准,将原由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转为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持有,联合其他法人为共同发起人并向社会公众募集发行股票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所须缴纳的金额(包括非现金资产折股的代价)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了其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之外,股东对其后的任何追加股本均不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6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1.7 公司坚持同种类股权平等、同种类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1.8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自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之日算起。
1.9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1.10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1)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2)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3)代表公司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责。
1.11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1.12 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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