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确保董事会秘书有效地行使职权、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董事可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5. 被深圳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6.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7. 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其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授权一名代表,在其不能履行其职权时,代其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
董事会秘书的授权代表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法规、证券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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