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推进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力行使、信息披露与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目的、原则、对象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同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将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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