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
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现委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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