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4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4 月 18 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
度>的议案》。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此议案须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正案和《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预案,待股东大会审批)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
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 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 第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必须由股东大会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会审议决议前聘请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陈述意见。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如下: ......
...... (四)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 计委员会”)审核通过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 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提交
议;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度财务决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 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
一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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