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本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要求的比例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本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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