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
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为三年,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票,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副董事长必须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设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决定事项的执行和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会,并
向股东会作年度工作报告,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一条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
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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