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实行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3、当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公司应当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方案实施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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