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5年5月6日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
程序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等)、购买和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行使公司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制定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决定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四)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年度合规报告;
(十五)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十六)确立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内部审计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十七)审议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十八)决定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对文化建设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九)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根据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根据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或总裁(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六)听取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由14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设副董事长1人。公司设独立董事5人。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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