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经2025年5月6日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健全公司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董监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愿景、责任使命、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等文化建设理念体系,并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实践与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
(二)高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就本办法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实
施。
第二章 任职管理
第四条 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拟任公司高管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拟任公司董事长、高管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管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二)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九)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高管,或者决定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人员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息系统查询其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
第八条 自公司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高管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公司应当撤销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自作出撤销聘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其职权或者免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管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或因履职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应当暂停其职务。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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