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2025年5月6日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和处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等)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以上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十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十四)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不包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中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为合
法、谨慎,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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