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其离职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二章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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