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层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是指由公司推荐,派往董事会认为重要的控、参股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主席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其职责;主席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席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外部和内部客观条件,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的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拟定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外派高管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和外派高管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六)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公司的董事、
高管人员、外派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管人员、向控参股企业推荐新的外派高管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管人员、新的外派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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