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
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公司 A 股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减持行为主要包括:
(一)大股东减持,即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获得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敏感期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及减持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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