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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在公司的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七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由公司财经管理部门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条 财经管理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建议计划书。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计划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对于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本金保障型理财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国债逆回购及本金保障型理财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上的,或者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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