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235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总会计师协调安排。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经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初稿,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须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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