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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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京东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以下称“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京东方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其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不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京东方的股份,与京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需对相关资料、陈述或说明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确认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就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有关人员对本所的回复真实、有效;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不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京东方实行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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