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为公司普通股(A 股)的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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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声 明
致: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齐春艳、李瑶律师出席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A股)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美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持有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相关约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约定等有关事项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且该等签名和印章已获得所需的合法授权,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见证意见。
4.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法律问题发表见证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所有章节均应被视为一个整体,不可断章取义。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起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A
股)的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PBA3857006
致: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齐春艳、李瑶律师出席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A股)的公司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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