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责任的形式如下: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降职降薪;
(六)留职察看;
(七)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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