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五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10%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
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其所提出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期限内如不能召开股东会,应当报告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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