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一半以上通过。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检查公司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二)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三)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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