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经理(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经理的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总裁)报告制度
第五章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总裁)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运作的程序,充分发挥总
经理(总裁)的经营决策作用,保障总经理(总裁)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总裁)受董事会委托,全面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经理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定,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岗位责任及考核办法;
(六)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七)根据公司章程关于总经理(总裁)职权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对外签署协议,签发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文件;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制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升级、工资和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负有以下职责: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兼任经理性职务;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