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序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监督,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其它管理系统保持诚实、有效的方法之一。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审计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管理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公司(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在执行审计任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则、公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组织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
第十二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其必要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计划、决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四)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总裁);
(五)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有权参加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
项的会议,有权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等工作,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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