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构建全面、快速、有效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子公司、参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环保等事故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常规交易金额将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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