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机制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诚实守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等。
(一)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
(三)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
2、董事会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五)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九)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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