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计 制 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
第三章 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收入及合同成本
第六章 费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标
为了加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
第四条 会计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指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公司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公司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三)会计分期:会计期间通常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各公司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历起讫日期按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货币计量: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条 会计基础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六条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公司在会计核算和提供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可靠性: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一是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可比,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二是不同公
司相同会计期间可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重要性应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加以判断。
(七)谨慎性: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同时也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七条 会计要素及计量属性
公司的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各公司一般应按历史成本计量各会计要素,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谨慎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当前市场条件购买相同或者相似
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
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