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与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