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SHAANXI FOREVER LAWFIRM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陕丰律(见)字第 0260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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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陕丰律(见)字第 0260 号
致: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饮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饮食”)委托,指派【王
文山】、【杨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
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本所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与会计审计等有关的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审计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或公告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本所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在此基础上,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9号),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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