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
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
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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