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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九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除应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一)本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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