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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实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具体筹备和组织工作。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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