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
3 定义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比例,对已实现的净利润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4 管理原则
4.1 利润分配政策
4.1.1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取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1.2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4.1.3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1.4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
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1.5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1.6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的最低比例:
4.1.6.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4.1.6.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4.1.6.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1.7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4.1.7.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1.7.2 按弥补亏损之后的净利润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1.7.3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1.7.4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1.7.5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1.8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4.1.9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1.10 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特殊情况是指:
4.1.10.1 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情形;
4.1.10.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1.10.3 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时;
4.1.10.4 公司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八十。
4.1.11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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