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的审计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内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内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等。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在审计职责内,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主体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人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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