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1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按照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履行相应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具体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
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将对外担保业务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
理,具体担保预算管理内容应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
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单户融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
产的50%。
第二章 担保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对外担保事项实行
归口管理。
第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牵头部门和经办部门,主
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负责管理对外担保的预算和额度;
(3)负责开展担保调查,根据担保申请文件、担保合同及有关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负责执行担保的具体事项,落实担保的具体要求,监控主债务和担保执行情况;
(5)负责办理担保的各项内外部登记、备案、审批等手续,建立对外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业务相关信息,并保管对外担保资料;
(6)负责对担保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
(7)负责落实对外担保的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监控事项;
(8)负责管理反担保财产,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或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流程;
(2)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对外担保事
项相关资料、履行上市公司监管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审查担保合同;
(2)负责对对外担保的法律合规事项提出意见;
(3)必要时,审计法务部应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事项。
第三章 被担保人及担保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
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对金融企业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互相提供担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按照《公司章程》和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需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各级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担保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在公司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
其基本资料,并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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