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有序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外部审计,指导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证券投资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法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收集、提供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权相关的资料,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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