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四项、第五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