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职责,促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职权,总经理的责任与义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等内容。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各一名。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七条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审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下;
(四)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下;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下;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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