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声明事项 ...... 3
释 义 ...... 5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的更新 ...... 7
一、问题 1...... 7
二、问题 2...... 15
三、问题 3...... 20
第二部分 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 ...... 2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2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2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2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5
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2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2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5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下发了《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1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本所律师遵照深交所的要求,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8 月 2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财务资料的基准日更新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进行了更新核查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述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了 2025 年半年度
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半年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财务资料的基准日
由 2025 年 3 月 31 日更新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即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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