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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1:11:45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 录

声明事项 ......3
释 义......5
正 文......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要件......12

四、发行人的设立......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6

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8

八、发行人的业务......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6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7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8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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