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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3 18:29:12 股吧网页版
锦龙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4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谭俊辉律师与林国韬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 、 2026 年 2 月 3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3.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2026 年 2 月 3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将《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本次股东
会召开 15 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以公
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2026 年 2 月 2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东莞市新
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函,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通过前述信息披露媒体发
出了《补充通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

经查验,上述公告记载有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有关规
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 14 时 50 分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
二街 1 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2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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