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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0 18:21:12 股吧网页版
锦龙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1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吉01民初7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下称“光大长春分行”)作为原告,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下称“招商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平安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民基金”)及朱东卫作为被告,就侵权责任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朱东卫

2.纠纷起因

2014年5月,招商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向作为管理人的中山证券发出《投资指令》,要求投资以下资产:投资内容——平安深圳分行作为受托人的委托贷款,投资金额为3.5亿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授权委托中山证券代表招商无锡分行与平安深圳分行、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柳河米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该投资系由招商无锡分行决策,投资安全及任何风险收益均由招商无锡分行负责。随后,中山证券根据相关约定,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通知平安深圳分行将委托贷款资金3.5亿元转入借款人柳河米业账户。投资期限届满后,该笔委托贷款未能按约收回。

原告起诉主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员工张磊与柳河米业实控人刘孝义冒用原告名义于2014年5月与招商无锡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文件,招商无锡分行依据该等文件支取了原告在招商无锡分行存入的3.5亿元资金,以“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模式通过相关被告放款给柳河米业,造成其资金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招商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深圳分行、国民基金、朱东卫向原告光大长春分行连带赔偿350,0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资金占用费数额以35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计算,直至债务清偿为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止,应当赔偿的资金占用费损失余额为139,376,352.68元(资金占用费总额164,225,753.43元-已执行返赃、退赔数额24,849,400.7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本案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89,376,352.68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9,057.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约3.77%,其中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本次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鉴于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诉讼台账(截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

原告/仲裁申请人 被告/仲裁被申请人 案由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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