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27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财会〔2024〕24 号,下称“《解释第 18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解释第 18 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
执行。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下称“企业会计准则”)。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 18 号》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根据《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
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 18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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