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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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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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刊登《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
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3 号楼 5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黎阳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9,51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40%,前述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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