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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
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章程》规定和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其履行的职责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
为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
务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在任期届满
以前总经理可以提出辞职,并在离任生效后及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在任期内申请辞职的,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
确定的职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
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明确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分工,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不得修改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实施董
事会决议过程中,遇到可能无法实施该决议的困难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是否修改。

第四章 总经理的约束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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