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障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主要包括设立全资、控
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出资、债转股等。
第四条 股权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河北省发展战略、相关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投资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禁止类投资项目或参与商业投机活动;
(三) 量力而行,严控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四) 局部利益服从或服务于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 规范运作,权责对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六) 充分评估公司投入的有形、无形资产价值,充分利用并合理配置公司可用的资金资源;
(七) 严守投资、现金流两条红线。总体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投资能力相适应;
(八) 严格甄选合作对象。股权投资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和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经济实力强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情形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股权投资主体及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的合作方;
(九) 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参股投资应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
第二章 股权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以下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后实施。
(一)单项投资额低于 1 亿元的境内主业股权投资项目
(不含参股公司对外出资);
(二)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增资,增资金额低于 5 亿元的投资事项;
(三)公司内部因整合重组涉及收购股权,出资金额低于 5 亿元的股权投资事项。
第六条 以下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后实施。
(一)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参股的股权投资;
(二)单项投资额低于 1 亿元的非主业股权投资项目 ;
(三)单项投资额 1 亿元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的主业类投资项目;
(四)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增资,增资金额为 5
亿元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投资事项;
(五)公司内部因整合重组涉及收购股权,出资金额为5 亿元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股权投资事项;
(六)单项投资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境外投资项目;
(七)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子公司股权投资。
第七条 以下股权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须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
(一)单项投资额为 1 亿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为 50 亿元及以上的主业类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为 25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八条 单项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上述股权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权投资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根
据公司战略规划,组织项目搜集、筛选、考察、投资方案论证和前期合作洽谈,形成投资方案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由财务部门依据投资步
骤安排资金计划;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按有关规定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涉及合作方的,由合作各方协商选聘。评估结果应报河钢集团核准(备案)。确定出资价格时,应以河钢集团核准(备案)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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