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债券简称:25 河钢 KY1 债券代码:524435.SZ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就存续公司债券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则,与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2025年11月6日披露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于2020年9月向发行人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对该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亚联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定,并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24年7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亚联公司不服石家庄中院判决,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发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7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30日、2024年7月1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裁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案件判决情况
近日,发行人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4)冀民终1324号和(2024)冀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1.(2024)冀民终1324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撤销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24)冀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3)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影响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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