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目 录...... 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6
八、发行人的业务...... 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7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 3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4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53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53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6
二十二、对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56
附表 1:长江产业集团直接控制的一级企业...... 58
附表 2:发行人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 6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德恒 01F20230085-19 号
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德恒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于2024年6月7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4年9月18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2024年11月26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2025年1月3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方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于2025年2月6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
鉴于发行人已公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4年年度报告》”)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一季度报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现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方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至《补充法律意见(五)》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前述文件中所作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用词语与前述文件中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至《补充法律意见(五)》的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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