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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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728 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24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因公司董事会收到
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件,将《关于变更第二期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 3 栋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10、《关于新增2025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11、《关于海宁募投项目结项并将本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关于变更第二期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1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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