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审议相关议案,积极指导有关工作并提出建议,切实有效地履行了审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了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的重要作用。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聘任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
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华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
合伙人李尊农。该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2024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199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52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22 人,首席合伙人为李尊农。2024 年度的业务收入(未经审计)203,338.19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未经审计)152,989.4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2,048.30 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70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97.76 万元。
本公司属于“制造业”行业,中兴华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04 家。(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已就该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在审计工作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 年 12 月,公司召开 2024 年度首次年审沟通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会议对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审计计划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中兴华关于公司审计初步需求及审计重点关注事项的汇报,并对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出建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初步计划》。
(三)2025 年 4 月,公司召开 2024 年度第二次年审沟通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 2024 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初步审计意见及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中兴华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初步审计意见等的汇报,并对公司未来内部控制工作及年报审计工作提出建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
专业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在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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